我队于2021年8月4日对你单位做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你单位自2018年防渗改造以来产生的危险废物未交给有资质的单位做处置,含油棉纱手套、废油砂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内,贮存期限超过一年。
证据1、2、3证明你单位自2018年防渗改造以来产生的危险废物未交给有资质的单位做处置,含油棉纱手套、废油砂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内,贮存期限超过一年。
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二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确需贮存的,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保护措施。”的规定。
根据查明的违法事实,我队于2021年9月13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云环执罚告〔2021〕58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责令改正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未向我队进行陈述或申辩,也未提出书面听证申请,我队视为你单位放弃相关权利。
云阳县飞跃加油站自2018年防渗改造以来产生的危险废物未交给有资质的单位做处置,含油棉纱手套、废油砂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内,贮存期限超过一年。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应当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
针对上述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我队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罚。你单位产生的油渣、油泥对环境污染轻微,处罚额度依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第二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二)危害后果轻微的”的规定,予以从轻裁量。
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三)贮存危险废物不符合标准要求或者贮存期限超过一年的”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限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到云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115办公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将罚款汇入指定银行账户。进账完毕后,请将《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回单)交由云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备案。
逾期如不缴纳,我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万州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云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法申请万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